2016年5月5日 / 810次阅读
巴塞尔委员会是十国集团的银行监管组织。1988年7月,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《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》(简称1988年资本协议),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信用风险计提8%的资本,并要求十国集团国家于1992前实施。该协议已经为100多个国家采用,并写入《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》,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。
1988年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:
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,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。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留存收益,附属资本包括一定比例的普通准备、可转债、长期次级债务、资产重估准备;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%。
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,粗线条地将资产分为0%、20%、50%和100%四个风险档次,又称风险权重,其中,对经合组织国家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债权规定了优惠的风险权重。
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,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。
最后,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%,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%。
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,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,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不断增加,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又发布的《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》,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。该补充规定是1988年资本协议的组成部分。
1988年的资本协议就是巴塞尔协议I。
1988年的资本协议就是巴塞尔协议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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